了也没有用。”盗魁的徒弟一怒之下,将那多管闲事的邻人刺死了。
如此三名劫盗被官府抓捕,两徒弟至狱先引服,三人后被判处死罪,是否正确?依据又何在。
专业卷的积分更高,而想要拿高分,这之后的问答题远比选题犀利。而同样这般专业的问题,非是对司法有了解者,也断不会知晓。
王盛便是了解者,那肚中有墨水,自然下笔犹如神。
按规定,强盗不得财,徒二年;……伤人者,绞;杀人者,斩;杀伤奴婢亦同;虽非财主,但因盗杀伤,皆是。所以那三人被判斩首,法理便是在此。
然后熙宁年间赵宋又有新立法,“凡杀人,虽已死,其为从者被执,虽考掠,若能先引服,皆从按问,欲举律减一等”。
本案中,盗魁曾命令徒弟:“有救者先杀之。”可知盗魁应为杀人案首犯,动手杀人的两个徒弟只是执行师父的命令,应为从犯。而且他们被捕后,“至狱先引服”,属于按问自首。依照熙宁新法,刑罚应当减等。也就是说,按照法理,那俩徒弟是罪不该死。
只这一体便有十五分,而选题当中的最高分值,也仅仅是两分。
更不要说那丙卷价值三十分的论述。你可以把他称之为策论,但梁山泊不讲究文采,而更注重实质。陆谦也更多把他看做一作文。司法科丙卷的题目便是叫考生论述自己心中以为不平之法。
第三百二十五章 陆谦的‘政府’(4/7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