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乱世栋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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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四章 信用(续)
然,官府向民间举债并不是李笠首创,但是,李笠低息借贷的前提,是出让了具备一定期限的“专营”。

    其一,放债。

    在规定的地域里,只允许一到三个大债主以较低利息放债。

    较低利息有多低?月息不得超过三分。

    借契,必须在郡廨登记才有效,债权人,必须是郡廨认可、拥有放债权的人,否则欠债者可以不还钱。

    谁敢以未在郡廨登记的借契催债,或者未获许可便私自放债,以聚众谋反论处。

    拿到了这种“放债专营权”,意味着某个区域就只能有一到三个债主放债,而鄱阳各地开始大规模屯田,放债者不愁放不出债。

    那么利息低一些也无所谓,因为“薄利多销”一样有不菲收入。

    因为是低息放债,所以对百姓很有好处,但是,僧多粥少,放债资格不够分,怎么办?

    其二:盐专营。

    盐的经营权也是分区域的,每个区域,只允许一个‘经销商’,而自古以来,贩盐都是暴利营生。

    其三:航运专营,包括客运、货运。

    南北鄱水,已经开始修建多级堰坝,于是航道也分段,航运随之分段,谁能获取各段航道的“专营”,谁就用自己组织起来的船队承接航运事务。

    能在航运大兴之际,赚得盆满钵满。

    当然,运费定价得由郡廨来做主,但‘独家经营’,一样能赚大钱。

    其四:代理。

第九十四章 信用(续)(4/7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