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

嫌贫爱富(科举)

首页
关灯
护眼
字体:
大
中
小
邹学武案
现场有十余人均看到了邹学武杀人的过程,邹学武杀人之后立即被衙役抓获,并未逃窜,也如实供人他杀柳博扬乃是仇杀。此案证据确凿,绝非冤案。邹学武此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砍杀朝廷命官,且有兄弟一人,无留养承嗣等可矜悯宽宥的情节,故刑部于去年冬日判处其死刑,立斩不赦。

    按照《大晏律例》的规定,刑部于判处其死刑之后十日内将本案提交大理寺,进行三司会审。大理寺卿奚文府奚大人令左少卿解远解大人复审此案,并且于十五日前当着解远解大人、刑部侍郎曹明宪曹大人、御史台会审司司长辛享宁辛大人的面提审人犯邹学武。

    提审之后,辛大人提出人犯邹学武是为父报仇,该案的起因是二十年前柳博扬刘大人任邹学武家乡县令时,因为其父犯事,将其父关入县衙大牢,后其父在县衙大牢内病故,其情可悯,建议将其死刑立斩不赦的处罚决定改为流三千里。

    但是刑部曹侍郎和大理寺左少卿解大人均认为官员乃是为朝廷办事,行的是正道,为的就是定分止争、制止民间私斗。若是每一个人都不服官员的处罚决定,仅仅因为家中有人收到官府处罚就预谋杀人,官府还有何威信可言?因此邹学武此人不仅不能矜悯,甚至还要重判!

    因为在三司会审的时候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,遂于十五日前将该案各自上报至刑部尚书赖鸿博、大理寺卿奚文府、御史大夫詹明江处,三位大人经过会商,与昨日正式认定邹学武此人该杀,遂达成一致,对其判处死刑,立斩不赦。”


邹学武案(4/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