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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记之十 关于宋惠莲的刑事判决书(上)

    来兴儿

    夏提刑

    其他人等

    案件说明:这不是一起典型的谋杀案,没有作案现场、作案工具,只有作案动机,而且它的复杂之处在于:这是团伙作案,在量刑的时候必须严格分清主犯、从犯和他们各自的作案动机,而且,原告也参与了对自己的谋杀,也就是说,自杀与他杀交织在一起。因为案件特殊,不管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,都与一般意义上的刑事判决书有所区别。

    案件回放:第一被告西门庆,男,汉族,清河县人,生于元佑元年(公元1086年。这是推出来的,因为在第四回时,他27岁,刚与潘金莲勾搭,此时为政和三年,即公元1113年,不知当时用的是实岁还是虚岁?不知如此推断妥当与否?公元1086年是个特殊的年份,宋朝两大天王巨星司马光、王安石相继陨落。)七月二十八日,小学未毕业(上学时也老逃课,不学无术,念了12年还未毕业,但是他对外宣称自己“小本”毕业,以此区分“大学本科”毕业生。),从事高利贷、药品生意,兼职是勾引富婆。

    第一被告西门庆广有资财,家里呼奴使婢,其中原告宋惠莲和来旺儿就是西门府中的奴婢,西门乃色中饿狼,盯上了宋惠莲,在用一匹蓝缎子做开路先锋的情况下,愚妇宋惠莲与之勾搭成奸。而上行下效,西门庆的小妾孙雪娥和来旺儿又有一腿,双方势均力敌。在此期间,宋惠莲的所谓得志,招致了潘金莲、孙雪娥、孟玉楼、惠祥等人的嫉恨,当然原告自身也存在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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