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裴注三国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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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书十三 锺繇华歆王朗传第十三
全,盖利用之物悬於外,而嗜欲之情动於内也。於是有进取贪竞之行,希求放肆之事。进取不已,不能充其嗜欲,则苟且侥倖之所生也;希求无厌,无以惬其欲,则奸伪忿怒之所兴也。先王知其如此,而欲救其弊,或先德化以陶其心;其心不化,然后加以刑辟。书曰:“百姓不亲,五品不逊。汝作司徒而敬敷五教。蛮夷猾夏,寇贼奸宄。汝作士,五刑有服。”然则德、刑之设,参而用之者也。三代相因,其义详焉。周礼:“使墨者守门,劓者守关,宫者守内,刖者守囿。”此肉刑之制可得而论者也。荀卿亦云,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百王之所同,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。夫杀人者死,而相杀者不已,是大辟可以惩未杀,不能使天下无杀也。伤人者刑,而害物者不息,是黥、劓可以惧未刑,不能使天下无刑也。故将欲止之,莫若先以德化。夫罪过彰著,然后入于刑辟,是将杀人者不必死,欲伤人者不必刑。纵而弗化,则陷於刑辟。故刑之所制,在於不可移之地。礼教则不然,明其善恶,所以潜劝其情,消之於未杀也;示之耻辱,所以内愧其心,治之於未伤也。故过微而不至於著,罪薄而不及於刑。终入罪辟者,非教化之所得也,故虽残一物之生,刑一人之体,是除天下之害,夫何伤哉!率斯道也,风化可以渐淳,刑罚可以渐少,其理然也。苟不能化其心,而专任刑罚,民失义方,动罹刑网,求世休和,焉可得哉?周之成、康,岂按三千之文而致刑错之美乎?盖德化渐渍,致斯有由也。汉初惩酷刑之弊,务宽厚之论,公卿大夫,相与耻言人过。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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