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条:乌孙承认发动战争的罪行,并遣使入雒阳,向大汉天子刘宏谢罪。
第二条:乌孙将它葱岭以东的所有国土和关隘割让给西凉,还要把它的国都赤谷让给西凉,但有权把这块土地的乌孙人迁移到葱岭以东,并有权烧毁赤谷城内的房屋建筑,但无权损毁赤谷城的城郭。
第三条:乌孙赔偿给西凉黄金三十万两,白银一千万两。鉴于乌孙多用金银器,所以可用金银器计重充数;
第四条:乌孙赔偿给西凉良马一万匹,牛羊各三万头。鉴于乌孙的后方被伊列人袭扰,牛羊可以分为多次支付。
第五条:西凉放回乌孙的三万多名战俘。
第六条:乌孙在条约签署后的五天内必须全部搬离赤谷城,十天内全部搬离葱岭以东。在乌孙撤离期间,为保证条约能够得到彻底无误的贯彻并表示条约签署双方的诚意,西凉方面必须后撤到温宿城,只准派遣人数不超过一百人的部队监视;而乌孙方面必须留下它的大禄浑都靡作为人质。并且,乌孙在撤离期间,赔款可以依照撤离的距离支付,如乌孙撤离五十里,支付西凉十万两黄金,五十万两白银;战俘则是乌孙每撤离五十里,放回一千人。
第七条:为保证和平,乌孙保证只在靠近葱岭以东一百里处安排两万的军队布防,西凉只能在西域部署不超过五万的军队布防。
第八条:乌孙国收取汉人的关税,由西凉决定。
第九条:自条约签署时起,乌孙与大汉互不相攻,互不干涉,和平
第二百七十二章 战争结束(5/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