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楚书,太祖皇帝本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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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零四章:诛心(下)
    到底得是多么苛刻、恐怖的律法,会让早已将生死置之度外的孔延世吓成这个样子?

    那条所谓的“企图分裂、危害华夏民族罪”又到底是一条什么样的律法?

    《大楚法典》的核心精神是极其仁慈的,在这本法典中,甚至没有了谋逆罪,也废除了诛连、夷族、凌迟等有悖人伦的刑罚,可以说,《大楚法典》的颁行,甚至违反了封建王朝的本质。

    做皇帝的,最重要的是什么,毫无疑问是权力。

    那么自然而然的,对于企图窃取皇权的人,都将定义为谋逆罪,自然大搞诛连和夷族政策,对首犯,更是千刀万剐才能出皇帝心中的一口恶气。

    这些都没了,哪怕是老百姓杀官造反,那也是按杀人罪处置。

    若是还有内情,杀人后自首,说不准连砍头都不会。

    除非说这个杀官者不仅杀官,还在杀官后纠集乡邻插杆大旗,自号什么天王、皇帝之类的建立相应政权,那才会定分裂国家、颠覆政权等相应罪名。

    死刑跑不掉。

    如此仁慈之律法中,最恐怖的便是这条“企图分裂、危害华夏民族罪”。

    这条律法的相关解释是骆永胜亲自做的朱批,说了这么一段话。

    “对企图分裂、危害华夏民族之罪犯,皆视其为民族之奸贼毒瘤,故而当除恶务尽。其行为被家眷亲属获悉后而不行阻拦、不予报官等亲亲想隐之行为,皆属意图伤害我民族。

    故而,为保民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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