义务。”
“她这样不就成了故意杀人吗?”严律也加入了讨论。
孟恭接着说:“不,她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救雇主儿子,因为雇主儿子掉进江里是自己不小心的结果,并且当时也不是她的工作时间。嫌疑人松开雇主儿子不会触犯刑法,但自己的儿子就不行,因为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义务不分工作或非工作时间。我们当时逮捕钟颖,就是这个理由,现在我们主张起诉她,同样是这个理由。至于孩子没有死亡,那只是量刑情节的问题,不影响定罪起诉。”
尹川反驳道:“可如果不是她,雇主儿子会到江边吗?雇主儿子是因为她才掉进去的,她怎么没有义务施救?”
这时赵检插话道:“这个问题已经清楚了,嫌疑人不论是对自己儿子,还是对雇主儿子,都有救助义务,但客观原因她不能同时救两个,所以两个救助义务之间产生了冲突。尹川就是想拿义务冲突来给嫌疑人出罪,但请注意,本案中嫌疑人这种义务冲突,是由她之前的故意行为造成的。故意行为造成义务冲突,再用义务冲突给自己脱罪,这在法律上不可行。”
俞凯茵看了赵检一眼,缓缓说:“如果按赵检的说法,那不管钟颖怎么做,都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。但她当时又没有别的办法,法律不强人所难,我们为什么非要给不得已的她安上一个故意杀人的罪名?”
俞凯茵这么一说,似乎找到了这个纠结问题的内核,在场的年轻人眼前一亮。
“法不强人所难,但
第71章 诉与不诉(3/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