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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齐律》比起同期各国法典,以及之前历代律法,有很大进步。
首先,提出了“重罪十条”的概念,将儒家伦理纲常礼教引入刑事法律内容,推动了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。
其次,《齐律》篇目共十二篇,共计九百四十九条,涵盖范围广,条例很细。
十二篇,即名例、禁卫、婚户、擅兴、违制、诈伪、斗讼、贼盗、捕断、毁损、厩牧、杂律。
其中,《名例律》为总则篇目,“名例”二字,源自《晋律》中的《刑名》和《法例》,《齐律》将《刑名》和《法例》合为《名例》。
《名例》放在律典第一篇,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。
李笠不是法学专业生,也不太懂法学,但看了《齐律》的这个结构(《名例》总则),觉得很合理,也很顺眼。
其三,《齐律》确定的“五刑”:死、流、徒、鞭、杖,李笠觉得很合理。
李笠品尝过梁国那很有特色的“测罚”之刑:将不招供者强行断食多日,以饥饿来逼迫囚犯招供。
他觉得南朝律法中,许多奇葩刑罚手段,真的该取消了,或者,严格限制使用范围,不能滥用。
与此同时,《齐律》相比他国法典,优点是“明审简要”,并不繁杂,李笠觉得,这部法典,是自魏晋以来,最好的一部法典。
是一部“良法”,凝结了河北“法学界专家”们的多年心血。
那么,楚国的《楚律
第十二章 法制(3/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