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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瓶梅人物画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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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记之十 关于宋惠莲的刑事判决书(上)
    临时审判长:嗣敏先生

    终极审判长:正义、公道、天理、人心

    陪审团成员:各位读者朋友(你们随时都可升任审判长。)

    原告辩护律师:嗣敏先生(无证经营,临时客串。这场官司很可能要败诉,除了原告指证他杀略显牵强之外,还因为律师太过业余。)

    被告辩护律师:被告本人

    书记员:嗣敏先生

    审判地点:道德与辩证的人生法庭

    出事时间:宋朝“政和五年年末”到“政和六年阴历四月十八日”,即公元1115年年末到1116年之间(书中并未明确标明年代,只有阴历的月、日,不过在第十回,清河县向陈文昭上报“武松误杀李外传”案件时,明确标明时间为“政和(宋徽宗的年号之一。)三年八月”,《金瓶梅》第一回的开始是从前一年,也就是政和二年开始的,其他时间通过西门庆、潘金莲等人的年龄和生日进行推算。)。

    审判时间:公元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六日

    审判形式:缺席审判。因为年代久远,尤其难办的是留存于想象中的时空穿梭器尚未研制出来,致使阴阳相隔,交通不便,原告与被告都无法出庭,现在进行缺席审判。

    原告:宋惠莲

    来旺儿

    宋仁

    被告:宋惠莲

    来旺儿

    西门庆

    潘金莲

    吴月娘

    孟玉楼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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